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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蓝田县纪检监察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5.08  来源:   

来源:执法和效能监督室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发挥人民群众对全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群众代表中聘请纪检监察监督员。

  聘请纪检监察监督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五)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

  按时参加并胜任纪检监察相关工作。

  第四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加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政策的研讨和咨询;

  (二)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各项监督、监察、检查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督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纪检监察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 聘任纪检监察监督员的程序:

  (一)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和效能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纪检监察监督员初步人选,报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纪检监察监督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县纪委常委会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纪检监察监督员人选;

  (四)县纪委监察局函告纪检监察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五)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纪检监察监督员名单。

  第八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实行动态化管理。县纪委监察局随时掌握纪检监察监督员参与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与现实表现,并根据工作表现和任务需要,每年不定期进行解聘与增聘。

  第九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不履行纪检监察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纪检监察监督员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纪检监察监督员的。

  纪检监察监督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纪检监察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拟解聘纪检监察监督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县纪委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纪检监察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日常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执法和效能监督室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计划,安排纪检监察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纪检监察监督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纪检监察监督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纪检监察监督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纪检监察监督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应为纪检监察监督员开展相关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专项经费。纪检监察监督员参加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纪检监察监督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纪检监察监督员的,由县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一般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蓝田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