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外出不报备,后果很严重

时间:2019.06.03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党员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但实际上是组织纪律性差的典型表现,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甚至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的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决不能以为是个人的隐私、小事,而不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典型案例

李某,某地级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李某所在市出台规定:市直机关及区、县领导班子成员如到外地出差,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组织部门报备。规定印发后,李某觉得这个规定管得有些严苛,没有必要,也就没放在心上,多次在没有向组织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到外地出差。最近一次,市里因突发事件召集市直机关一把手研究对策,结果李某在外地无法赶到,造成不良影响。 

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去哪儿就去哪儿,认为“又不是啥大事,没必要向组织请示报告”。殊不知,请示报告制度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特别指出应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组织严密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每一位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的纪律。李某身为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无视市里相关规定,多次未经报备便到外地出差,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违反了组织纪律。对此,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李某相应处分。 

现实中,像李某这样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的情况,并非孤例。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党员干部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背后可能有不可告人的隐情。有的是作风不正,瞒着组织到外地吃喝玩乐、逍遥自在;有的是身陷贪腐,察觉形势不对,溜之大吉;还有的是出于其他目的。 

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等请示报告不是小事,而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组织观念强不强、组织纪律严不严的试金石。我们这么大一个党、这么多党组织和党员,如果都各行其是、自作主张,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不干什么就不干什么,那是要散掉的。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请示,该报告的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任性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