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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蓝田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

时间:2017.05.16  来源:   

来源:党风政风监督室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县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活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本细则所指领导干部是指上述单位中副科级以上的干部。农村(社区)基层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操办除本人、父母、子女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执行申报制度。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申报,一般干部向本单位党组织申报。婚礼在办理10天前申报,葬礼应及时申报(事后15日内)。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细则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审批,并附适用本细则的其他人员及其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除婚丧事宜外,原则上不得操办新居落成、乔迁,子女满月、订婚、升学、参军,老人过寿以及三周年纪念等其它事宜。确需操办的,严禁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向组织进行申报。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的,视为借机敛财。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时要严格控制规模,不得在星级酒店举办。在县城操办不得超过20桌,每桌宴席标准不得超过800元;在农村操办的不得超过30桌,每桌宴席标准不得超过400元;婚嫁车辆不得超过10辆。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数的,须在审批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一律不得超过200元。

  第八条 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细则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4.严禁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下发通知;

  5.严禁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花圈、挽联除外);

    6.严禁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

  7.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参加婚丧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规定。

  第十条 各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婚丧嫁娶事宜负主体责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移风易俗、婚丧事宜从简;要加大对本单位干部的管理,对涉及婚丧嫁娶事宜的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谈话,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单位干部违反本细则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严肃处理。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过程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党员领导干部有前款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镇、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举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29-82728406)。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