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蓝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为了解沟通情况、指导推进工作、及时提醒警示,县委书记与各县级领导,各镇、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县纪委书记与各镇、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及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同志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人为县委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县委书记约谈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请其他县级领导参加。县纪委书记约谈时,可请县纪委其他班子成员参加。约谈涉及具体问题时,可通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约谈对象为各县级领导,各镇党委书记、镇长和纪委书记,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必要时,也可约谈各镇、县级部门相关负责同志。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方式一般采取对一个镇或一个县级部门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采取多个单位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约谈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镇、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遵守廉洁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等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警示约谈,即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镇、部门、单位,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执法监察、监督检查、明查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限期整改。
第六条 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和县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各镇、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约谈: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不力、措施不实,以致本镇、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传达、不安排、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对本镇、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不力,年度目标责任制工作考核居全县后三名的;
(六)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受理办理,问题解决不到位,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单位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八)党风政风行风测评在全县排名后三名,群众意见较多的;
(九)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本镇、本部门、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降幅比例在全县居后三名的;
(十一)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履行职责不力、不到位,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好,能认真改正错误,免予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十三)对本镇、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四)疏于监督管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窝案、串案,或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且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十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六)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由县纪委有关职能室组织实施。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工作约谈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确定有关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填写《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审批表》,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后,报县委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审批;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由约谈承办室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平时重点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半年检查、年终考核以及党风政风行风测评等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填写《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审批表》,制定约谈方案,拟定约谈提纲,报县委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审批;
2、《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审批表》由县委书记或县纪委书记审定同意后,县纪委约谈承办室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下达《党风廉政建设约谈通知书》,将约谈人、约谈对象、约谈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书面向约谈人请假说明,并进行补谈。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县纪委约谈承办室派员参加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对约谈记录确认签字,由县纪委存档;
5、约谈情况每年底向县委党风廉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三)整改落实
1、除工作约谈外,约谈结束后,县纪委约谈承办室及时制定《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发送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通知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县纪委约谈承办室。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承办室要采取效能监察、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回访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验收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约谈有关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蓝田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追究泄密者责任;
(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从重追究相关责任;
(四)约谈对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约谈的联络协调工作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各约谈承办室负责具体实施。约谈承办室在约谈结束并完成对约谈对象整改验收后,将所有资料统一交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归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蓝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