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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蓝田县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时间:2017.10.25  来源:   

来源: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推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有效落实,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全县各镇街、部门、村、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致使脱贫攻坚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执行政策不力,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部署不及时,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项目申报、招投标、施工、验收等环节不按规定实施,出现违规、违法问题的;

  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物资未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使用,出现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贪污等情形的;

  4、在精准施策、动态管理过程中,建档立卡数据不准确,评定程序不规范,信息比对不及时,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5、对所负责的脱贫攻坚任务底数不清、职责不明、措施不具体、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影响工作进度的;

  6、未开展调查研究,未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制订的贫困村帮扶规划、贫困户帮扶计划不切实际,帮扶流于形式,走过场的;

  7、驻村帮扶中,不正确履行包抓工作职责,对所包的贫困村、贫困户情况不明、底数不清,推动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工作中因履行职责不力,监管服务不到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闹访、缠访或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9、其他违反脱贫攻坚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整改、书面检查;

  2、警示约谈、通报批评;

  3、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

  4、纪律处分;


  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人员,情节较轻的,应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严肃批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调整;对失职失责严重,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镇街、部门领导班子及副科级以上领导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对镇街、部门一般干部及村干部责任追究,由镇街、部门组织实施,处理结果报县纪委监察局及组织、人社等部门。

  第八条 责任追究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