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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四种形态” 实现挺纪在前

时间:2016.08.29  来源: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27日   

  8月31日, 市纪委印发了《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天,市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人就如何理解把握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抓好贯彻落实,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问:请您谈谈什么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什么提出“四种形态”?

  答:王岐山同志去年9月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并在今年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及有关会议上,多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可以说,“四种形态”各有侧重、分类施策、层层设防。第一种形态是基础,重在“注射疫苗”,起到防未萌、治未病的效果。第二种形态是执纪问责的开始,属于“发病”的初期阶段,运用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措施及时对党员干部“拉一把”,防止犯更大的错误。第三种形态是纪与法转换的关键,重在“刮骨疗毒”,让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党员干部反思警醒、悬崖勒马。第四种形态重在震慑,让极极少数受到法律的严惩。

  应该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是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过去在实践中有一种倾向,把党员混同于普通公民,只要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也造成纪律松弛、防线退后。因此,必须回归党章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法律底线前面,用“四种形态”为党员干部设立几道防线,体现治病于未然,体现严在日常、严在经常。同时,“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贯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体现了管党治党到边到底的全面要求,强化了党章党纪的刚性约束。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四种形态”的重大理论提出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层层学习研讨,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回归“原教旨”,转变执纪方式,从“盯违法”转向“盯违纪”,从注重查办大要案转向抓大不放小、动辄则咎。同时,在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一些困惑,比如“四种形态”按照梯次递进的方式划出了监督执纪的区间,但各“区间”之间的界定和标准不够明确。再如,运用第一种形态都有哪些方式,各地做法不一。为了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按照市委要求,市纪委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在对我市以“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实践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形成了西安市《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谁来用、对谁用、怎么用“四种形态”的问题,既确立了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边界,又强化了组织调整、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的刚性,对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筑牢党员干部纪律防线,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谈谈《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办法》共6章20条,包括总则、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转化条件、适用程序、监督问责、附则等。总则部分明确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应当坚持的原则,同时强调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

  适用情形和采用方式部分,坚持详略得当原则,其中对适用第一种形态,详细列举了10种情形,以及所采用的“提醒谈话、告诫约谈、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等7种方式;对适用第二种形态,详细列举了7种情形,以及所采用的“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2种党内轻处分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4种组织处理方式;第三种和第四种形态,由于已经触犯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其适用情形已有明确规定,《实施办法》不再重复,仅对其采用方式进行明确。

  《实施办法》特别规定了“转化条件”一章,明确了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等条件;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必须具备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等条件。

  “适用程序”部分,明确“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把责任压到各级各部门。由于实践中对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尚无明确依据,《实施办法》对第一种形态所采用的7种方式,详细规定了适用主体、适用对象、具体步骤、方法和应当制作的文书等。对适用第二、三、四种形态,由于相关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程序已经明确了,只作概括式规定。同时,对“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程序,从谁来提出建议、谁来审核,到谁来决定、向谁报告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监督问责”部分是落实“四种形态”的保障措施,《实施办法》规定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报告制度,并对考核、监督检查和问责作出规定,明确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予以责任追究,以此保证“四种形态”的有效落实。

  “附则”部分规定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关和生效日期等。

  问:请您谈谈各级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中承担什么责任?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党组织不能觉得“四种形态”前面加上“监督执纪”四个字,就认为全是纪委的“活儿”。从“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看,无论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来领导实施,这个责任没有其他机构可以代替。特别是运用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促进党内关系正常化,更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因此,各级党组织要守土负责,自觉扛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首先,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苗头就及时谈话提醒,该批评的批评,批评要有锋芒,逐步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其次,要敢于同违反纪律的现象作斗争,对于触犯纪律的要及时处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同时,领导纪委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者立案审查,强化“不敢”氛围。再次,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各级党组织直至基层党支部把“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在手里,看到苗头就去提醒,听到反映就去问,形成自上而下一以贯之抓落实的局面,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请您谈谈各级纪委如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答:“四种形态”提出后,有人认为,反腐败节奏要放缓、力度要减弱、纪委责任要减轻了。这是误解,相对于以前只注重拔烂树,现在既要拔烂树,又要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节奏更快了,纪委的责任更重了。同时,对于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的,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绝不是力度减弱了。落实“四种形态”对纪委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要转变执纪理念。改变以大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工作重心从查办案件为主向加强对纪律执行的监督检查。二要转变执纪方式。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到无病预防、初病早治。三要督促主体责任落实。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同级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同时,督促下级党组织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真正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四要保持高压态势。要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对于那些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要在具体工作中提高政策和执纪水平,不断提高精准监督执纪问责本领,努力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净化政治生态。

  问:请您谈谈适用第一种形态为什么要制作相关文书?

  答:《实施办法》中对第一种形态的7种处理方式,均要求制作相应文书,比如提醒谈话要填写《提醒谈话情况记录表》,告诫约谈要填写《告诫约谈情况记录表》等等。目的就在于全程留痕,进行规范化管理,一方面,防止实施主体在具体运用中出现处理失当、畸重畸轻等现象。另一方面,对实施对象起到警示作用,警示实施对象如向组织说明的情况不实,或者再出现同样问题或新的情况,将从重处理。

  问:请你谈谈《实施办法》规定“转化条件”,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方针,同时也是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的原则。因此,《实施办法》规定了“四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条件,对主观上有悔改表现,客观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或者应当容错纠错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而对于屡教不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重、加重情形的,则必须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体现治党从严。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规范各形态之间的转化,防止标准不明,随意转化问题发生。

  问:请您谈谈如何推动“四种形态”在我市落地生根?

  答: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对推动“四种形态”在我市落地生根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下功夫:一是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实施办法》,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深刻理解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执纪理念,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既要用之约束自身,又要自觉主动运用,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二是党委、纪委都要尽责。运用“四种形态”,各级党委要负总责,党委书记担起第一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实践。各级纪委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筑起一道道防线,切实把纪律立起来、严到位。三是从整体上运用把握。要准确认识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关系,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或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既要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位,守好防线,又要用好后两种形态,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四要严肃问责。要把落实“四种形态”与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起来,对在践行“四种形态”中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各级党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要坚决问责,努力实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两个常态,最终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