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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蓝田县纪委通报7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典型案例

时间:2019.11.19  来源: 蓝田县纪委监委   

1.蓝田县公安局华胥派出所民警张耀轩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耀轩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违反廉洁纪律,与恶势力团伙头目共同经营车辆,其行为符合“保护伞”特征。2019年10月,张耀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降级处分。

2.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副所长闫永超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闫永超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违反工作纪律,在负责督办“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案件中,未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对硬盘内容送检恢复案发数据,致使案件调查严重逾期办理,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出主意,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法律的打击与制裁,其行为符合“保护伞”特征。2019年10月,闫永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3.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副所长李云涛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李云涛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责,在办案民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情况下,在《治安调解审批表》签字批准,造成案件形成错误处理决定,其行为符合“保护伞”特征。2019年10月,李云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4.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民警张旭阳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张旭阳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负责“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全面、客观的收取证据,并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做出错误的治安调解并结案,把“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未及时对硬盘内容送检恢复案发数据,致使案件调查严重逾期办理,其行为符合“保护伞”特征。2019年10月,张旭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

5.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民警张强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张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负责曹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案件办理过程中,未全面、客观的收取证据,并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把已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有关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保护伞”特征。2019年10月,张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6.蓝田县公安局文姬路派出所民警耿红勃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耿红勃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在接到曹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案件报警后,出警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给案件后续的取证工作造成影响,其行为符合“保护伞”特征。2019年10月,耿红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

7.蓝田县华胥镇支家沟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李伟军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李伟军身为支家沟村时任党支部书记,工作失职、渎职,思想不重视,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指导和监督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不力,导致安某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主任,违反廉洁纪律,收受村委会换届候选人礼品,与恶势力团伙人原安某合伙承揽工程,其行为符合“保护伞”特征。2019年10月,李伟军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撤销支家沟村党支部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