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玉山镇玉山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均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014年4月,修渭玉高速时占用玉山村四个组及村集体土地,由于三组一直没有提供分配方案,三组青苗补偿款及调地补助费便一直存于玉山村集体账户。时任玉山村村主任王均力将三组和村集体青苗补偿款及调地补助费部分用于支付2011年10月至2015年5月村委会购买烟酒、用餐招待花费及报销本人通讯费用。王均力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玉山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购买烟酒进行公务招待,并报销个人通讯费,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应负直接责任。2021年1月,王均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